采取传真、电子邮件方式签订合同应注意什么?《合同法》第十一条规定:“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、信件和数据电文(包括电报、电传、传真、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)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。”《电子签名法》第三条规定:“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、单证等文书,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、数据电文。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、数据电文的文书,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、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。”受疫情影响,企业可以采取传真、电子邮件等方式签订合同(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自收到传真、电子邮件之日起合同生效),但应当特别注意,电子签名、数据电文不适用下列文书:(1)涉及婚姻、收养、继承等人身关系的;(2)涉及停止供水、供热、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;(3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。如企业与交易相对方采取传真、电子邮件等方式签订非纸质形式的合同,应注意以下几点:(1)确定合同相对方的主体,如果合同相对方是法人,应确定合同相对方负责接洽的人具有签订合同的相关授权,并妥善保存证明材料;(2)固定合同的具体内容。在非纸质形式的合同中,应通过电子邮件、微信记录、传真、电话记录等对双方协商确定的条款进行固定;(3)在合同履行过程中,应注意保留履行的相关资料及凭证;(4)可以通过第三方平台签订电子合同或采用电子签章的方式订立合同。